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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公告

来源:AYX体育官网    发布时间:2024-04-30 10:25: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进行结算,当汇率出现较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将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为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公司计划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币种、汇率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8%。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衍生品交易仍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履约风险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药业”或“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出口等相关业务结算币种与记账本位币不同且存在收支不平衡

  的情形,公司存在汇率风险敞口。为加强汇率风险管理,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有必要适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根据公司外币资产、负债状况以及外汇收支等情况进行,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能够提高公司积极应对汇率波动风险的能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配备了专业人员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且已制定了规范的内控制度,能够有效规范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控制交易风险。因此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具有可行性。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日常经营业务需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开展累计余额不超过等值15亿元人民币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币种、汇率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8%。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金来源为使用一定比例的银行授信额度或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货币互换、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组合。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到期采用本金交割或净额交割的方式,在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该项业务。

  本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开展总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5亿元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使用期限自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使用期限,则使用期限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2024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余额拟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5亿元(壹拾伍亿元人民币)(按照合同约定的币种、汇率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8%。

  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相关业务,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负责审批,并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事宜,根据公司业务情况,最长交割期不超过24个月。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原则,但外汇衍生品交易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汇率、利率与到期日实际汇率、利率的差异将产生交易损益;在外汇衍生品的存续期内,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每一会计期间将产生重估损益,至到期日重估损益的累计值等于交易损益。交易合约公允价值的变动与其对应的风险资产的价值变动形成一定的对冲,但仍有亏损的可能性。

  1、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做投机易。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加强相关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结合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最大程度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2、公司以外汇资产、负债为依据,结合外汇收支实际及计划,适时选择合适的外汇衍生品。

  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且拥有良好声誉的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

  4、公司将审慎审查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公司所操作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遵循稳健的原则,以最大程度的规避出口业务汇率风险作为主要目的,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将以正常跨境业务为基础,在签订合约时严格按照公司预测的收汇期、付汇期和金额进行交易,选择合适交易业务,有利于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稳健经营;同时,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现金流带来不利影响。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和披露。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药业”或“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上海华奥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奥泰”)及华博生物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博生物”)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注射用HB0052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申请人:上海华奥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华博生物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FDA”)同意该药物开展临床试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许可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12号);

  截至目前,公司在HB0052项目上已合计投入研发费用约人民币4,821万元。

  HB0052是基于华奥泰抗体偶联药物平台研发的首款以拓扑异构酶抑制剂为载荷,靶向CD73抗原的第三代抗体偶联药物。该ADC分子能同时发挥抗体介导的免疫系统调节功能以及毒性小分子对肿瘤细胞的杀伤功能,具有协同抗肿瘤作用。临床前动物模型研究表明HB0052的抗肿瘤效果优异;非人灵长类动物中开展的临床前药代动力学结果显示HB0052呈线性药代特征,血浆稳定性良好,非特异性脱落水平低,具有较长的半衰期和令人满意的药代动力学特性;毒理研究显示HB0052安全性和耐受性良好。HB0052有望成为新一代肿瘤治疗药物。

  目前,国内外以CD73为靶点的药物均尚未上市。有多个单抗项目处于临床研究阶段,开发的适应症有非小细胞肺癌、乳腺癌、胰腺癌、前列腺癌等实体瘤。其中,阿斯利康研发的Oleclumab(抗CD73单抗)研发进度最快,目前处于III期试验阶段,用于同步放化疗后的不可切除NSCLC治疗。华奥泰的HB0052是全球第二个进入临床的CD73-ADC药物。

  公司将严格按照批件要求开展临床试验,并于临床试验结束后向国家药监局递交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文件,申报生产注册批件。

  医药产品的研发,包括临床试验以及从注册申报到产业化生产的周期较长,环节较多,存在着技术、审核等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未来产品的竞争形势也将发生变化。公司将密切关注药品注册申请的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33号),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1,532,314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77元,共计募集资金98,499.99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500.00万元(含税,其中包含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4.91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96,999.9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于2019年8月2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764.6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6,320.3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290号)。

  根据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61号),公司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842.6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共募集资金184,260.00万元,扣承销和保荐费用(未包括已预付的141.51万元)1,596.79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82,663.21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于2020年11月6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预付保荐费、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492.76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82,170.4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479号)。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比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多466.85万元,原因系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并投入生物园区制药及研发中心项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比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多3.37万元,原因系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并投入智能制造系统集成项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比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多22.52万元,原因系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并投入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比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多448.71万元,原因系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并投入年产20吨培哚普利、50吨雷米普利等16个原料药项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比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少11,794.08万元,原因系尚存在一部分款项未支付。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比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多38.24万元,原因系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并投入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019年9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3,548.5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置换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由其出具《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8975号)。

  2020年11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830.4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置换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由其出具《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10132号)。

  2019年9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使用不超过4.4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020年10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使用不超过2.9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020年11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使用不超过11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021年10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使用不超过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023年2月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使用不超过1.6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尚未到期,剩余1,150.00万元尚未归还。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3、附件4。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1、智能制造系统集成项目不直接产生效益,但通过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提高信息化的管理水平、应用水平和服务水平,从而间接提高公司效益。

  2、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但通过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的资金实力获得进一步提升,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有力的营运资金支持,从而间接提高公司效益。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的余额为12,805.31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其中11,655.31万元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剩余1,150.00万元用于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尚未归还。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占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的7.03%,主要系募集资金项目存在部分款项未支付,后续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陆续投入。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各年度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差异。

  [注]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达预定可使用状态,尚存在一部分款项未支付。

  [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生物园区制药及研发中心项目已经正式投入使用,多个临床期项目已经转移至园区,正在积极推进上市许可申请工作,因前期投资大且持续的研发投入,加之产能尚处于爬坡阶段故尚未达成有效的经济效益。

  [注1]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产20吨培哚普利、50吨雷米普利等16个原料药项目尚未完工,尚未产生效益。

  [注2]截至2023年12月31日,生物园区制药及研发中心项目已经正式投入使用,多个临床期项目已经转移至园区,正在积极推进上市许可申请工作,因前期投资大且持续的研发投入,加之产能尚处于爬坡阶段故尚未达成有效的经济效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

  上年末,天健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天健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天健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4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5人次、自律监管措施13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50人。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天健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并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等因素定价。

  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9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0万元,对审计发生的差旅费用由公司承担。2024年审计费用将参考行业收费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天健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对其在2023年度的审计工作进行了审查评估,认为天健在公司年报审计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项目组成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无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记录。因此,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天健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时,2024年度审计费用将参考行业收费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1-14已经公司2024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15已经公司2024年3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9条的规定,属于议案7、议案15的关联股东的股东,应当分别回避表决。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一)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由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印章的授权委托登记手续。

  (二)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会监事三人,实际到会监事三人,符合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会议由监事王虎根先生主持。会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会议决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30,466,003.18元,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定,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245,727,768.72元,减去2022年度已分配支付的现金股利349,366,867.36元(已扣除限制性股票可撤销的现金股利),减去其他综合收益转未分配利润2,187,376.27元,当年可供上市公司股东分配的净利润为4,724,639,528.27元。

  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2元(含税)。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拟定的利润分配。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前,因可转债转股、股权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后认为:

  (1)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本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公司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公司保密规定的行为。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后认为:

  (1)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一季度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公司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公司保密规定的行为。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

  公司监事会认线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后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内控制度健全有效,合理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各个环节的规范运行以及经营风险的有效防范。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261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海药业”)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842.6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共募集资金184,260.00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未包括已预付的141.51万元)1,596.79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82,663.21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于2020年11月6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预付保荐费、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492.76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82,170.4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479号)。

  公司2023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4,272.92万元,2023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58.92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170,863.32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498.18万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12,805.31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其中存放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55.31万元,已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150.00万元,定期存款11,500.00万元。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2020年11月9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华海建诚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建诚”)、全资子公司浙江华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生物”)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临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临海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临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临海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临海支行”)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其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2020年11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830.4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置换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由其出具《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10132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02号)。

  1、2020年11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使用不超过11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21年10月28日,公司已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2、2021年10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使用不超过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22年10月末,公司已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3、2023年2月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使用不超过1.6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未到期、未归还完毕。

  2023年2月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使用不超过1.6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由于公司相关人员工作变动及疏忽,导致本次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合计1,150万元(占该次募集资金总额的0.624%)未在最后还款期限日(2024年2月1日)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公司自查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归还了该部分募集资金。该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亦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投资和建设。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华海药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华海药业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海药业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泛征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注2]生物园区制药及研发中心项目已经正式投入使用,多个临床期项目已经转移至园区,正在积极推进上市许可申请工作,因前期投资大且持续的研发投入,加之产能尚处于爬坡阶段故尚未达成有效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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